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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案例」入侵苏服办平台,检察院未建议缓刑,法院阶段介入通过无罪辩护争取到缓刑【房映宇律师办案手记】

2025-06-11

案件背景

当事人曾是一名成功的创业者,企业家。大学生期间多次获得南京市委颁发的奖项,在校期间就是颇有名气的创新人才,但是疫情期间投资失败。但是想着靠着一些技术手段增加点收入,却一不小心踩到了刑事案件的地雷,涉嫌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委托过程

夜里一条消息弹出来,问我房律师,法院阶段还接吗?


第二天我们聊了聊案情,检察院没给缓刑,案子已经到法院了,之前想做不起诉,也花了不少冤枉钱,现在也知道被骗了,如今也意识到错过一些关键节点,不起诉也不可能了,缓刑都这么艰难,都要判实刑了,最后当事人选择相信我,放手一搏。


阅卷确定辩护方案


通过阅卷发现,其实案子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首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侵入”指的是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本案的“黑客”(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方法实际上是冒充被害人进入到APP,相当于盗取或伪造了被害人的人脸识别数据,进入到苏服办APP,该过程完全遵循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逻辑,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其次,若将苏服办平台认定为国家事务,也有失偏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事务应当作限缩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只规定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大类(以下简称三大类)为本罪客体,没有经济建设。可见,本罪秉承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连经济建设如此重要的领域都未纳入本罪规制,只把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这三类关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和科技安全的领域作为本罪客体。苏服办只是集成了部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与三大类不具有相当性。


我们的诉求很简单,以打促谈,博缓刑。


在开庭期间,我们一方面阐述案件在检察院阶段没有发现的漏洞,而全案也只有我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众多被告人具有对区委,市委作出突出贡献的奖章和证书,让法庭意识到,被告人也是一名对社会有卓越贡献的企业家,若让他在里面服刑,不仅对他的家庭会有难以预估的损失,对整个社会也会有损失,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法官停顿了很久的目光在他身上,仔细打量着我的被告人。






最终采纳量刑建议取得缓刑,同案其他人有实刑的,但是我们这边争取到了缓刑,家属送来了锦旗,全家都感谢我为他们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