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解释》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解释,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调要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至2024年间,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91万件,审结一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46万件 ,彰显了我国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担当。
然而,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依然多发,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行为类型,完善了入罪标准,增设了新罪名。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一部新的司法解释来适应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解释》应运而生。它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定,同时废止了前三部,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解释》共31条,分为五个部分,涵盖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罪、著作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
1. 明确商标犯罪认定标准与入罪情形: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比如,规定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 。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到一定违法所得数额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认定为犯罪。
2. 降低假冒专利罪入罪门槛: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如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完善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 。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将“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销售复制件数量”等规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入罪情形。
4.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明确“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如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属于“电子侵入” 。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即达到入罪标准,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5. 统一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都进行了统一规定。在罚金适用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提高罚金刑适用上限,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震慑力;规定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殊时期假冒特殊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以及无悔罪表现且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大的行为 。
1. 对社会的影响:《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2. 对企业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创新型企业,《解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企业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将得到更严格的保护,降低了企业被侵权的风险,有利于企业安心投入研发和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也需要更加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面临法律风险。
此次“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为司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