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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动态」我所崔朋律师为山东师范大学学生作精神病人犯罪刑事责任专题报告​​

2025-04-23

2025年4月20日下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的崔朋律师应山东师范大学之邀,为该校学生带来了一场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专题报告。随着社会发展,精神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我国现有各类精神病人数量已达一亿之多,在此背景下,探讨精神病人犯罪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讲座中,崔朋律师围绕多个关键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在如何从法律上界定精神病人方面,崔律师指出,法律并不对精神病进行病理和种类上的划分,而是着眼于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以此判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且,无论何种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来确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谈及精神病人的常见犯罪类型及处罚,崔律师介绍: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多集中在杀人、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类型,且手段往往较为残酷,危害后果严重。但从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若精神病人经鉴定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行为能力,则不承担刑事责任;若具有部分行为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崔朋律师还就精神病人犯罪中缓刑的适用展开讲解。在刑罚适用方面,司法实务中需依据司法精神病鉴定关于行为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及其等级、程度的鉴定结论,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其他个人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具体裁量,确定刑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属于严重减弱责任能力的,可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也可考虑缓刑的适用,直至免予刑事处罚;对属于中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适中的从宽处罚,不排除缓刑适用;对属于轻度减弱责任能力的,应予以较小幅度的从宽处罚,原则上只能从轻处罚,且从轻幅度不能过大。不过,对于那些虽然是轻度精神病患者,但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应当减轻处罚,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从轻处罚。在讲座过程中,崔朋律师还积极与同学们互动交流,针对同学们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有了更深入、全面的认识。律师为大学生提供实践性教学,是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崔朋律师的讲座,不仅加深了学生们对司法实践的认识和思考,也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律师服务公益的社会担当,为培养具有扎实法律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新时代人才贡献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