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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案例」经三轮维权,外嫁女拆迁安置资格被认定

2025-04-15

内容来源/朱大胜律师

案情简介:常州市某村村民陆某(女)虽已外嫁,但其户籍始终未从原籍迁出,其婚后所育子女的户籍亦随母落户于该村。2019年陆某娘家所在村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当地镇政府事处仅对陆某父母、弟弟及祖母进行安置,未将陆某及其子女纳入安置范围。

案情争议:经专业研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讨论子女安置适格性的前提下,陆某与其弟弟在户籍状况、家庭成员身份等核心要件上完全一致,安置差异仅体现于性别因素,该行政决定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

接受委托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朱大胜律师依法启动法律救济程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持续维权。历时三年,最终由当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认定:陆某及其子女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应当依法纳入安置范围。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对规范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消除农村安置政策中的性别歧视具有典型意义。

01第一轮维权:行政申请、确定安置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涉案征收项目的法定安置主体应为区人民政府。但委托人陆某的父亲此前已与镇政府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向镇政府及区政府同时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但两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均未予答复。

针对该行政不作为行为,本代理人同步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协调,最终确认本次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为镇政府,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答复义务。


02第二轮维权:行政诉讼、撤销违法答复

2022年9月27日判决生效后,镇政府针对安置问题作出答复,认定陆某及其子女不符合安置条件。作为代理律师,我随后代当事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实体审查,最终认定镇政府的答复违法,并作出撤销决定,同时责令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03第三轮维权:行政复议、撤销答复认定应当安置

2023年9月18日判决生效后,镇政府针对安置问题作出答复,认定陆某应当安置,但是其子女不符合安置条件。作为代理律师,我随后代当事人向区政府提起复议。区政府实体审查,最终认定镇政府的答复违法,并作出撤销决定,同时认定陆某及子女均应当享受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