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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案例」老人房产抵押八年债务不断被垒高 职业放贷人起诉案件终被裁定驳回

2025-04-14

近日,南京市某法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裁定,江苏天倪(靖江)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以及申请执业人员唐凯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敏锐的诉讼洞察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P2P公司经营模式、职业放贷人、债权转让、利息计算、诉讼时效、套路贷民刑交叉等多重法律争议,最终法院以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01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两被告为七旬老人夫妇,八年前为朋友在原告经营的P2P公司借款,用名下唯一住房提供担保,P2P公司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以外,还收取服务费(借款金额4%每半年)、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并且通过变更借款主体的方式从90万不断垒高被告的债务至150万,合同借款主体从未向原告主张过债权,均是由P2P公司老板指派下属上门催债,直到扫黑除恶期间有所收敛,扫黑除恶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200余万元,之后又从关联关系人处受让案涉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房屋。

02代理观点


被告代理人王灿林律师、申请执业人员唐凯在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向法院提出主要代理观点:第一,原告系职业放贷人,通过不同关联关系人对外放贷,采取“砍头息”“借新还旧”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本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抵押无效,利息不受保护;第二,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时间是在2017年,签订合同的主体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在法院有几十起民间借贷案件,2020年其他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公安机关作出了回复,虽然没有予以立案,但是在此之后又在法院形成了多笔民间借贷案件,综合系列案件情况来看,其借贷模式相同,通过关联关系人向外放贷,采用固定模板合同、固定的程序对外放贷,不断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垒高债务,符合职业放贷人和套路贷的特征,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03法院裁定



最终,经过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是职业放贷人且与案涉债权出让人存有资金往来,其并非单纯的“债权受让人”,债权增加过程中,收取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