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存疑不起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体现了法律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和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今日,李晨露律师代理的C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成功实现存疑不起诉,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件回顾:见义勇为引发的刑事追责
2023年4月9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市民C先生在景区内目睹保洁工人遭T先生暴力拉扯。出于正义,C先生挺身而出制止冲突。然而,在双方争执中,T先生摔倒,经医院检查,其存在枕骨骨折、多发性大脑挫裂伤、脑出血等伤情,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C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立案侦查。这一事件,让本应被褒奖的见义勇为者陷入了刑事追责的漩涡。
辩护策略:精准剖析,直击核心
(一)主观故意层面
辩护人深入挖掘C先生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强调其介入行为的正当性。C先生目睹T先生对保洁工人的暴力行为在先,挺身而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安全,这与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有本质区别。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法理分析,有力地证明了C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
(二)客观行为特征
辩护人指出,在遭遇T先生主动攻击时,C先生始终处于被动退让状态。其抬腿动作是在背负重物导致重心失衡倒地过程中的非自主性生理反射,缺乏刑法意义上的“主动攻击性”。
(三)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分析上,辩护人精准剖析,指出T先生重伤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攻击行为惯性导致的头部撞击地面。C先生的抬腿动作与损害结果之间仅存在条件关系,而非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这一观点的提出,打破了检察院试图构建的因果链条,为C先生的无罪辩护提供了关键支撑。
(四)证据不足
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强调现有证据无法形成闭合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C先生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C先生实施“踢击行为”的具体过程,且未结合法医学、生物力学等专门知识科学评价C先生的行为。
争议焦点: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C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C先生的行为性质和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了严格审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C先生存在故意伤害行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C先生案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证据不足这一理由,对C先生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不仅是对C先生个人的公正裁决,更是对“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坚定贯彻。
案件启示:正义的守护与法治的彰显
(一)见义勇为不应成为“枷锁”
C先生的遭遇折射出公众对正当防卫边界的担忧。本案辩护成功,重申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为善意施救者注入信心。法律应当为见义勇为者撑腰,让他们在面对不法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二)存疑不起诉:司法谦抑的典范
检察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拒绝“有罪推定”,彰显了我国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程序正义的坚守。这一案例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三)专业辩护的力量
从正当防卫的法理剖析,到生物力学的科学论证,作为辩护人更应当以专业能力突破案件瓶颈,最终推动正义落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被错误起诉。
结语
C先生案虽暂时落下帷幕,但其意义远超个案。它警示我们:法律既要严惩犯罪,更应保护无辜;见义勇为者需要的不仅是掌声,更需制度与司法的坚实护航。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