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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涉外」判决互认机制下,内地与香港司法系统平行诉讼制度与诉讼竞速解析

2025-03-20

关键词:判决互认,承认与执行,平行诉讼,诉讼竞速


随着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三份文件的正式施行,在香港与内地判决互认的机制下,时间差异往往是引发当事人进行平行诉讼、诉讼竞速的关键因素。本文在研究互认判决下的平行诉讼和诉讼竞速问题下,对平行诉讼与诉讼竞速的定义进行界定,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完善内地与香港平行诉讼制度与诉讼竞速制度也提出相关建议。


引言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跨法域的争议解决机制也随之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紧随而来的生效判决的执行亦成为学术研讨或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话题。随着2024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645章)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香港法例第645A章)三份文件(三份文件统称为“互认执行新规”)正式施行,互认执行新规的施行将对内地与香港司法系统的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涉及平行诉讼方面。平行诉讼作为一种阻断判决互认的手段,当事人可以在两地同时开展诉讼,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平行诉讼与诉讼竞速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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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诉讼(Parallel proceedings),即在双方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基于争议标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同时向两地法院进行诉讼。在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争议中,平行诉讼不仅发生于两地法院之间,亦可能涉及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平行情况。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其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影响,同时又兼具中国特色。在平行诉讼方面,香港法律同样允许平行诉讼的存在,但具体规则与内地有所不同。香港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平行诉讼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诉讼标的是否在香港法院管辖范围内、当事人是否已在其他法域提起诉讼等。若对方在香港法院起诉后,再到中国法院起诉,则构成平行起诉,但该平行起诉并非中国法院所禁止,中国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仍享有管辖权。即如果香港法院与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可对该平行诉讼享有管辖权,但若约定香港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则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并接受平行诉讼,即使受理的亦应驳回,但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除外。尽管内地与香港都允许平行诉讼的存在,但两者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定差异。首先,在管辖权方面,两地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可能因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其次,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内地法院通常对域外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而香港法院则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决定。此外,两地在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这些差异都可能影响平行诉讼的处理结果。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的条规定,人民法院基于平行诉讼受理某一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根据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平行诉讼的当事人想要取得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就需要在对方当事人向境外法院申请立案并受理前取得中国法院的受理。这就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诉讼竞速”(Race to the Courthouse)。诉讼竞速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同一案件或争议可能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时,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竞相提起诉讼的现象。诉讼竞速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平行诉讼带来的重复诉累。同时,二百八十一条还对中国法院办理平行诉讼案件的原则作出了“受理案件的先后次序”的规定,即中国法院受理在先的,以中国法院为主。中国法院受理在后的,如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中国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中国法院中止诉讼的,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应用,2022年12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首次引入了诉讼竞速的制度,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若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或澳门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再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未来,在涉外与跨境争议解决中案件,境内当事人如何尽早在境内法院提起诉讼,取得诉讼竞速的在先受理顺位将成为双方管辖之争的重中之重。


互认判决下的平行诉讼和诉讼竞速问题

在判决互认的前提下,可能加剧诉讼竞速,因为时间差是引发当事人进行诉讼竞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可能会竞相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以阻止对方当事人申请在另一地法院认可判决,并争取有利的结果。在后提起诉讼的一方,为了阻止对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可能会努力争取在后受诉法院率先出具判决。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和时机变得尤为重要。申请人需要抢先起诉以及抢先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跨域认可和执行,被申请人则可抢先起诉或抢先取得判决以阻止申请人申请跨域认可和执行。


以内地当事人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来举个简单的例子,要想成功申请判决的执行,需要做到内地诉讼开始时间须早于香港诉讼开始时间,同时,取得判决与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内地判决的时间须早于香港判决作出时间。


相反,以香港当事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来说,如果想阻断申请人的判决执行申请,则可以在香港本地提起诉讼,使得诉讼开始时间务必早于内地诉讼开始时间,同时在内地申请认可执行香港判决的时间须早于内地判决作出时间。


而想要应对上述诉讼竞速的方法,可以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由人民法院审理明显更为方便。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


诉讼竞速可以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缩短诉讼周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更能快速解决纠纷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纠纷带来的损失。


但同样需要考虑的是,在诉讼竞速中,诉讼过程过快,可能会导致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影响其申诉、申辩等方面的权利;可能会导致法官为了追求速度而导致审判质量下降,从而使案件的公正性、合理性受到影响;同样的审理速度过快,可能会造成适用法律上法官的失误,从而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诉讼竞速在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方面有利,但需要平衡速度与法律程序、审理质量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关于完善内地与香港平行诉讼制度与诉讼竞速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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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针对既存的问题与挑战,以下是关于完善内地与香港的平行诉讼制度和诉讼竞速制度的几点建议:


(1)为更好地处理跨法域争议,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平行诉讼制度,建立内地与香港更加完善的法律对接机制,使双方法律制度更加协调,加强两地司法合作与沟通,建立更加顺畅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降低诉讼风险带来的法律分歧;

(3)尽可能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繁琐的诉讼环节,以更快的速度解决纠纷;

(4)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平行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5)加强内地与香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培训与交流,增进双方对彼此法律体系的了解,提高合作效率。


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跨法域争议解决机构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通过以上建议,可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平行诉讼制度与诉讼竞速制度,促进两地法律体系的协调与合作,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


结论

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民事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是平行诉讼和诉讼竞速的成因之一,是一个需要法律工作者和学者需要共同关注和探讨的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通过深入了解两地平行诉讼制度与诉讼竞速的异同和利弊,我们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实践操作,以适应全球化背景下跨法域争议解决的需求和挑战。


(注: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