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告人血样气相色谱图仅1名鉴定人签名,反映的问题是1名鉴定人进行鉴定,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被告人血样气相色谱图仅1名鉴定人签名,反映的问题是1名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如多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每一鉴定人都应当在“实时记录”上署名。
虽然鉴定意见书上有2名鉴定人签名、1名授权签字人签名。但是被告人血样气相色谱图仅1名鉴定人签名,说明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1名鉴定人完成,另1名鉴定人没有实际参与鉴定,仅是挂名。
2、××鉴定中心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形式上是2名鉴定人完成,实质上是1名鉴定人完成。因此,××鉴定中心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02
档案中缺少“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等实时记录,××鉴定中心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7月26日,查阅的××鉴定中心的档案内缺少“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后来提供的是从其它地方取来的。
“空白样品”的色谱图属于“实时记录”。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时记录”不但需要鉴定人签名,而且还要存入鉴定档案中。因此,××鉴定中心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03
××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拿出的“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不是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的“实时记录”,并且违反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
1、××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拿出的“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不是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的“实时记录”
2023年7月26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拿出2张“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说是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的“实时记录”,却未标注被告人案件的信息。这2张气相色谱图仅有1名鉴定人签字。
鉴定被告人血样检测酒精浓度时必须设置“空白样品”,“空白样品”气相色谱图必须与被告人血样的气相色谱图标注文字和数据基本一致,区别在标注为“空白样品”。因此,××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拿出的“空白样品”的气相色谱图不是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的“实时记录”。
2、××鉴定中心多个案件血样检验共用一份“空白样品”进行鉴定违反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规定
按照《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对每一件案件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都需要制备“空白样品”,检测“空白样品”是否含有酒精。若“空白样品”含有酒精,则说明气相色谱仪、使用的试剂等受到酒精的污染,检测的血样酒精含量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若个案件血样检测酒精含量共用一个“空白样品”,即使检测不含有酒精,仅能说明第一个案件血样检测时,气相色谱仪未受到酒精污染,而不能排除第一个案件血样之后的其他血样检测时气相色谱仪未遭受酒精污染。因此,××鉴定中心多个案件血样检验共用一份“空白样品”进行鉴定违反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规定。
04
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中心1名鉴定人实施鉴定和鉴定“实时记录”未存入档案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鉴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鉴定中心多个案件血样检验共用一份“空白样品”进行鉴定违反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的规定,属于“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五)(六)项的规定,××鉴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