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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原创」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几种情况

2024-01-15

01

问题提出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必要基础,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再存在,通过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方式,让股东退出公司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好地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对于公司回购股权,目前存在着法定回购权、解散之诉回购权、约定回购权等方式。


02

法律分析及案例研讨


01

法定回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清醒,根据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回购权要满足以下情形、主体及诉讼期间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本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都盈利,该盈利的标准可以通过公司连续五年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公司向税务局提交的财务报表来进行证明,

二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三是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其中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并无具体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比重、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因为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种情形下,以公司重大决议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使异议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行使法定回购权的主体应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原则上,股东必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如投弃权票或者同意票,则不能主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但是特殊情况下,小股东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无法满足该条件时,部分法院仍然支持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例如最高院在(2014)民申字第2154号案件中指出:如果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股东会,只要能够推断出其对股东会决议内容持反对意见,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而“非因自身原因”通常包括:召集程序瑕疵导致股东未能参加,例如未通知该名股东参加;客观条件不允许,例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无法参加等。


3、行使法定回购权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股东如欲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必须在该期限内行使,至于法条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是否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应当先在60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如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则丧失诉讼权利;也有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明确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特殊情况下,异议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


02

解散之诉回购权

2008年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二有限地扩展了股权回购之适用范围。该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基于前述公司法解释二形成的回购权,我们称之为解散之诉回购权。按照该条文字面理解,只有在解散公司之诉中,若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的,有关股权回购条款方可得到法院支持。


03

公司和股东约定回购


对于约定回购,目前对于其中有对赌性质的逐渐统一了实践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对赌协议这一模式下,股东和公司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协议原则上是被认定为有效的,在有效的前提下,要看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履行公司减资的程序。


除对赌协议以外的股东和公司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协议,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无效说认为:一方面,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仅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也只能依约在股东之间进行让渡,公司在此法律关系中显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故其对投资方所作的承诺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该约定将投资风险转嫁给被投资企业,有悖通常的投资应当承担风险的原则,会造成公司责任资产的不当减少,使得投资方可以脱离公司经营业绩获得固定投资收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有效说认为: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且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具备法律和事实履行的可能性,故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


03

问题总结


公司回购公司股权主要有三种合法有效的方式:


01

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02

在解散公司之诉中

若当事人对有关股权回购条款达成一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03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间可另行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

例如,可以约定在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股东离职等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04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价格需合理,程序需合法


合理价格可以参照审计报告、资产价值、事前约定的回购价格、全体股东决议认可价格来确定股权回购的合理价格,回购程序需要满足法律对公司回购、减资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