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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讲堂」第四十一期 | 网络侵权攻防战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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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下午两点,“天倪讲堂”第四十一期活动如约而至,天倪律所远蝉知识产权团队王宁律师受邀担任本期讲师,为多名外所律师同仁及全所数十位律师作《网络侵权攻防战》的主题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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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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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倪律所管委会委员、培训科研部负责人

李育新律师致辞

讲堂概要


王宁律师结合自身办理的一起饭圈文化引发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从亚文化圈“2·27事件”开始,对网络侵权案件如何立案起诉、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如何找准抓手及时提起反诉等方面为大家展开讲座。最后还重点提醒大家代理案件中律师如何防范网络暴力。

01

“攻”


1.起诉过程
可以直接起诉网络平台经营者,并要求其提供侵权人身份信息。有时候我方也可以直接发函申请网络平台披露主体实名身份信息。

2.诉讼请求
一般包括①停止侵害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3.证据形式
①公证书
②区块链
③时间戳

4、归责原则
司法实践中,认定网络名誉侵权成立须满足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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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防”


1、对公职人员或公众人物,应对相关言论有更高的容忍度。

对公众人物而言,当其人格权益遭到损害或妨碍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在认定言论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标准或程度上,采取相对更为宽松的尺度。

在审理涉公众人物的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公众或媒体的言论自由、知情权行使及社会舆论监督的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等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考量,对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必要且适度的限制。


2、网络言论失范考量因素

①网络言论本身的特质

②是否涉及公众议题或公众事件


3.其他因素

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量。

二是言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4、能提反诉一定要反诉,明确对方过错


5、平台的担责方式

①避风港原则  

②红旗原则

③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03

注意事项


最后,王宁律师从人身安全保护、信息保护和防范网络暴力三个方面讲述了处理案件中的注意事项。


各位律师也在讲座行将结束时,就本次主题提出了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王宁律师进一步对区块链、时间戳的应用与大家做了互动交流,并对大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